|
27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
通知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成交额100万元及以下的,累进计费率2%。;成交额100—500万(含500万,下同)的,累进计费率1.8%。;成交额500-1000万的,1.6%。;成交额1000—5000万的,1.4%。;成交额5000—10000万的,0.8%。;成交额10000万以上的,0.4%。。(以上为最高限额)
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此收费标准即日起开始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