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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全部按件征收 经济适用房收费打对折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3日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熊星星 张水清

      省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房屋权属登记费全部按件收取,住房每件保持以前80元的标准不变;非住房房屋不再按面积收,而是一律按每件550元收取。

      房屋登记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登记费用。住房登记每套计“1件”。通知要求,房屋权属登记费此后不得再按房屋面积、体积或价款比例收取。而且,房屋登记收费已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交纳登记费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并免收证书费。若权利人需多本房屋权属证书,每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如果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通知要求,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物价部门称,新标准从今年5月份起执行,若有关单位执行滞后,市民可提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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