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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今起实施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7月1日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李晓萌 谢平 聂红

      昨日从市房产局获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今起实施,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今后,房屋登记簿将成为房屋新“身份证”,且法律效力大于房产证。

登记簿“大”于房产证

      在老百姓眼中,房产证是自己拥有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新《办法》实施后,房屋权利等应当记载的事项将由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且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大于房产证。

      根据新规,当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新《办法》淡化了行政色彩。以往,房屋确权由登记机构依法认定,今后将转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登记机构进行记载公示。

      但未登记不意味着丧失物权。新《办法》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防止期房“一房二卖”

      购房者交了房款,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房屋权属证明,在房屋权属“真空期”,开发商又把房子卖给他人怎么办?

      新《办法》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将有效防止这类纠纷。

      今后,购房业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可以持购房合同、发票、房屋图纸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注明该套房屋已经卖给该业主。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如果又把房子卖给他人,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

小区公共部分归属更明晰

      车库、架空层、物业用房等小区公共部分到底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直缺少明确规定,权属之争频发。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明确其产权归属,由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有了这份书面登记,小区公共部分的权属一目了然,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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