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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向“种房”现象开刀 违建房不得通水电气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7月1日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夏琼 叶火生

      被称为城市毒瘤的“种房”现象,有望被遏制,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办法》首次采取切断“种房者”财路、加大追责力度、发动群众监督等新规,被业内人士评价为我市出台的力度最大的查处违法建设举措。

      据悉,该《办法》有望近期施行。

彻底切断“种房者”财路

      “种房”牟利无外两条路:一为坐等拆迁补偿,二为出租牟利,对此,《办法》拿出两大针对性解决举措,切断“种房者”财路,让其无利可图。

      首先,明确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针对“种房”出租者,则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申报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审批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同时,还规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发证、照。

对违法建设快速拆除

      《办法》规定,对违法建设要采取快速拆除原则。

      执法队伍发现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自拆的,依法快速拆除,一层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层未盖顶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追责力度前所未有

      针对查违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政府之间推诿扯皮现象,《办法》首次明确,“区政府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区政府一年内累计4个月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街道、乡镇不达标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同时,要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协同查处。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拆除以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造成违法建设控管不力的,分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对负有协作部门的责任而不提供协作和配合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追究行政责任。

举报违法建设有奖

      《办法》还最广泛的发动群众监督违法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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