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车位外租,业主的小车被迫露宿街头。昨日,家住武昌的汤灏致电晨报咨询:“自家停车位被占,如何维权?”
汤灏介绍,他去年入住小区后,物业公司一直按每月30元收取停车费。
一年来,小区停车位从未停满过,物业多次提出要将空余车位出租,遭到居民拒绝。
两个月前,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突然同意物业公司出租停车位的提议,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不仅空余的车位被出租停满了,连业主的车也停不进去了。
汤灏家的车没抢到位置,只好露宿街头。于是他和没有租到车位的居民多次找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称,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他们已和租车位的人签订了合同,如果有问题去找业主委员会。
汤灏等人转而去找业主委员会讨说法,他们称决定是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讨论后同意的,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律师观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勇认为,业主有权对不合理的决议说“不”。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梅勇表示,业主应当服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不是盲从,如果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与其职责发生背离的时候,那么业主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本案中,虽然租赁车位的人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这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虽然租车位的人也是无辜的,但权衡利弊,法律更应该保护业主的利益。
如果几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业主可到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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